创意产业支持
发布时间:Sep 19, 2019 | 作者: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强区战略,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依据《槐荫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槐荫区行政区域内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予以扶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槐荫区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区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区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产业发展扶持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资金扶持范围:
(一)新授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首次成为规模以上的文化产业企业;
(三)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 ;
(四)积极参加国家及省、市组织的大型文化产业展会及自主举办的具有槐荫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展会;
(五)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
(六)区委、区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企业、项目。
第五条 资金扶持办法:
(一)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的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年度内,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的文化产业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加由槐荫区统一组织的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国内外文化行业或者是文化产品会展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对自主举办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性展会或节庆文化活动,给予活动经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在槐荫区申报,通过审查的原创动画作品、电影、电视连续剧、电视系列剧等在中央台、地方台(市级以上电视台)首播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性一等奖(金奖)的原创电影、电视剧、动漫、文化创新产品(包含文艺作品、工艺美术品、创意品牌、网络小说、漫画、服装设计、形象设计等)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文化产业企业排演的戏剧、舞蹈、曲艺等,在槐荫区内演出且年演出量达到50场(含)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扶持。
第六条 申请扶持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槐荫区辖区范围内办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经费自理的公益三类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且原则上已纳入到市级以上统计平台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机构需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和所在街办的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单位须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资金扶持申请报告,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符合或达到扶持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企业情况介绍和项目简介;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立项、备案、核准等批复文件;
(五)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六)项目预算;
(七)项目单位(或新项目主要出资人)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说明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同时交验有关申请材料原件。
第八条 申报流程参照《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支持文化产品生产、新兴业态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运营补助、人才培训以及考核奖励等方面。
第十条 其他区级文件中涉及到文化产业企业奖励的项目统一归合本细则奖励,原有涉及文化产业扶持政策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本细则多项扶持项目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2018年度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槐荫区鼓励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槐宣发〔2016〕15 号)同时废止。2018年度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